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根据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不得从事商品买卖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做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事。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部门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责∶
1.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及精神,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制定相应规规章制度,并对勤工助学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2.对用人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审核。
3.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4.调解学生和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或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
6.为勤工助学学生发放报酬。
7.学生勤工助学信息汇总、存档。
8.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计划、总结。
第七条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助育人的重要载体,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的助管、助教、助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的生产为主要内容,提倡结合学生的能力和专长设置岗位。各设岗部门在学生上岗前需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并在工作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培养和指导,注重学生的能力提升和成长成才。
第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保障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我校实验室、实训等场所,原则上不设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是具备良好的自身素质、学有余力的本校学生。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按照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本人提出申请报名登记,接受统筹安排。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困学生。
第十条我校属于医学院校,学生课业繁重,从事勤工助学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原则,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每月不得超过20小时。
第十一条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制止、给予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报学生工作部(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报酬
第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原则是"培养能力为主,经济补偿为辅"。
第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校内按小时计酬,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低于16元/小时;校外酬金标准参照海口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用人部门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