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工作要求,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琼教规〔2024〕8号),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2级五年一贯制中,家庭经济困难且自愿申请认定的全日制学生。
二、认定标准
根据认定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一般困难两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包括稳定脱贫、相对稳定脱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3.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4.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
3.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1.家庭年收入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
(4)转移性净收入。是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2.家庭年刚性支出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医疗兜底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车祸(由责任方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医疗美容、打架斗殴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2)护理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范围。
(3)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接受教育产生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课本等学习用品费。
(4)残疾康复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5)偿还债务支出。是指家庭因偿还刚性需求首套房贷款、用于购买生产机械和运输车辆的贷款、用于种植养殖和生产经营的贷款,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用于购买非运输车辆的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6)租赁住房费用支出。是指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依据租赁合同据实认定(享受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7)就业成本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的,按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8)因灾农业成本支出。是指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相关损失由个人作书面说明并经村委会核实,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9)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10)因赡养抚养扶养产生的必需支出。包含赡养费(不含转移性支出部分)、抚养费、扶养费,是指用于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费用支出,依据实际分担的费用据实认定。
(11)赔偿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行为不当,给别人或集体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赔偿,依据有关协议据实认定。
三、认定申请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需如实填写《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四、认定程序
1.2024—2025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2.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确定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评议资助等级。并上报系部认定工作组;
3.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各班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4.公示及异议处理: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异议处理按照《认定办法》执行;
5.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各系部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五、认定工作安排
1.认定截止时间:各系部2025年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助学金申请工作应于2024年3月10日前结束。
2.认定材料报送:认定工作结束后,各系将每位申请认定学生的《申请表》(系部内认定意见完备、签章齐全)原件及相应证明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
六、提交证明材料
家庭信息材料(所有申请的学生必须提供,A4纸张单面复印)
1.户籍证明: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和所有家庭成员内页);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成员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如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则复印每本户口簿的首页和家庭成员页并提供亲子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其他佐证材料。
附件:1.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24年12月27日
2024-2025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五年一贯制前2年适用).docx